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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作风建设“十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1 浏览次数:391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纪律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出台《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十不准”规定》
1、不准首问不答。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相关事项,首问责任人受理后立即进入办理程序,不得推诿。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及时将服务对象引荐到具体承办科室办理。
2、不准限时不办。对即办事项,在办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3、不准不履承诺。对中心向全市职工做出的六项承诺必须认真负责,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脱。
4、不准迟到早退。严格落实早、晚签到制度,各科室和办事处要专人负责,每月底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备案。中心领导不定期对签到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代签、瞒签,将严肃处理。
5、不准旷工、怠工。从4月1日起,全体干部职工要按时到岗。因病、因事不能到岗的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即填写请假条,经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任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3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正式职工予以辞退,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
6、不准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网购、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
7、不准工作时间饮酒、洗桑拿、打麻将、玩扑克;
8、不准工作时间串岗、闲聊、吃零食;
9、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对服务对象进行吃、拿、卡、要;
10、不准在审批环节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故意刁难、设置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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