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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21 浏览次数:257
    为加强机关建设和管理,严格考勤,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严格执行机关作息时间(8:30—12:00,13:00—5:30),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无故缺勤,做到“一签到、一签退”。中心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要定期查岗,每月不少于两次。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管理。
2、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学习,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干部职工应积极参加。对上述活动实行签到制度,无故不参加者按缺勤处理。
3、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每天上、下午各提前1小时下班为送奶时间。
二、请销假制度
1、中心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前履行书面手续,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去向、时间。
2、批准权限:病、事假、年假。职工请、休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假条一律交由办公室保存。上班后要及时销假,报办公室记录在案。
4、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另增加假期10天。
5、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的增加6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上述休假时间一般应在本年度使用,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探亲假制度
根据国发[1981]36号和辽政发[1981]232号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此待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愿意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注: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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