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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次数:359

为加强中心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心各级领导干部请休假、离盘外出要按组织规定的程序报批,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中心主任请休假、外出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第三条  中心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请休假、外出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休假、外出报中心分管主任、主任批准;

第五条  所有外出人员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审批权限请假报告;

第七条  领导干部获准外出期间,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

第八条  领导干部公费外出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公费旅游。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要事先报批;

第九条  领导干部出国应按有关审批手续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对外出不经请示的,予以严肃批评;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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