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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缓缴,公积金中心缩短办理流程,在当日办结,职代会或工会讨论结果等证明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在还款日前,本人持经所在单位核实的说明材料到贷款办事处办理登记业务,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所在单位办理。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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