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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惠企政策: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安置 办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6 浏览次数:596

为贯彻落实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所属办事处、分中心分别设立盘山办事处、双台子办事处、兴隆台办事处、大洼办事处、辽滨办事处和辽河油田分中心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安置专户。

二、退役军人退役时,本人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盘锦的,可自主就近选择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申请办理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将在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账户,须凭居民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办理。

三、退役后暂无就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专属账户里处于封存状态,可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办理提取使用;退役后有就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可由单位为其办理同城转移,接续前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后续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按照盘锦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111日起施行。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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