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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调动和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标准》和《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管理考核对象主要是指中心在编和编外聘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考核和奖惩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培训情况、学习情况、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  统一考核的有关工作程序:
年末根据考核小组日常考核情况,提出本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章  考核标准、内容及奖惩办法
第六条  为促使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中心的相关规定,考核结果将直接与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绩效工资、岗位补助挂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不称职: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20次的;
(二)无故不参加中心各类会议、理论学习、培训等集体活动累计超过5次的;
(三)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四)请假人未按考勤办法中批假程序或批假权限规定执行各类假期的;
(五)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股票行情,玩游戏、网上购物被媒体曝光的;
(六)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本人主要工作任务,或因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单位整体工作进展的;
(七)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拖拉、敷衍推诿等不良行为被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对服务对象进行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
(九)首问不答、限时不办或不履承诺,情节严重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反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作风建设等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奖惩办法。凡考核不称职者,当年不评先、不晋职、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和岗位补助。严重不称职者,正式职工予以辞退,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考核小组的组成。
职工考核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李松、袁雪、朱红、庞莹、刘婷婷、孙婷组成。
第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职责划分:
(一)考核小组职责:
承担窗口服务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职能,审议培训方案、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审议通过考核奖罚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考核办公室职责: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领导、组织和协调各阶段的考核工作;审定各阶段管理和业务考核结果;具体执行各项决策,及时处理其他重大问题。
    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办事处参照执行。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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