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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21 浏览次数:218
第一条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办公室为兼管群众投诉接待办公室,负责全面做好投诉接待工作。
第三条 在业务大厅利用显示屏滚动显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条 兼管群众投诉接待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 2680500。
第五条 对每一件群众投诉,都要认真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群众投诉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让投诉的群众满意。
第六条 凡是重大投诉,中心班子会议将视情节轻重对被投诉工作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中心通报、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待岗整顿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诉部门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部门作风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处理而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四)被上级或有关部门点名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八条 所有有效投诉及处理情况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年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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