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top_img.png

管理中心信访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21 浏览次数:169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防化社会矛盾,畅通信访渠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办公室为兼管群众信访办公室,负责热情做好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认真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地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要认真接待每一位投诉信访和举报的群众,妥善处理信访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让群众满意。
第五条 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要加强纪律和法制观念,严守信访保密制度,切实维护信访、投诉、举报人的权利。
第六条 各部门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投诉、被检举的科、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上级机关或中心领导对投诉、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未经投诉人、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检举人的姓名、身份等。
第七条 在处理信访案件中,与查办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
上一篇: 档案管理制度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3号

联系电话:0427-2680502

right_img.png